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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章程

100.11.12全国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
102.05.11全国第十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110.05.08全国第十七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本会名称为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2条  本会以弘扬「忠诚勤毅」之校训,加强校友间联系,促进彼此情感,建立母校与校友(学术与产业)双向间,理论与实务
        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之机制,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及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 3条  本会会址设于母校所在地(新北市深坑区)。
第 4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增进校友情谊,促进团结互助。
        二、协助校友事业、德业及学业。
        三、辅助母校发展。
        四、协助校友及母校办理各项专业、证照及第二专长培训。
        五、办理各项学术文化交流及各种产学合作活动。
        六、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 5条  凡在母校各学制毕业或肄业同学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 6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宗旨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7条  本会会员有享受本会一切设施及参与各项活动之权利。
 
第三章  组织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 8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开会一次,其停会期间之权力由理事会执行之。
第 9条  会员大会因故不克举行时,得延期举行。
  
第二节  理事会
第10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35人,任期二年,至下届理事会成立时止。选举前项理事时,须符合理监事单一
        性别不低于三分之一,但连续两次会议缺席者,即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下次大会时补选之。
第11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11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中遴选若干
        位担任,协助理事长推展会务,理事长得连选连任一次。
第12条  本会得设各系(所)友会、各区友会、各种委员会、小组、社团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成立及解散须经理事会决议
        许可。相关组织简则、作业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13条  理事会之职掌如下: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决定本会会务计划。
        三、督导各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事项及推行一般会务。
        四、筹募本会经费。
        五、其他属于会务之各种事项。
第14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理事长或理事14人以上之签署提请理事长召集临时会议,理事会开会时,并请
        常务监事或其代表列席。
第15条  常务理事及各组工作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第16条  理事会得聘请对会务特有贡献之会员为名誉理事,聘任期间与各该届理事会任期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17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监事11人,任期二年,至下届监事会成立为止。选举前项监事时,须符合理监事单一
        性别不低于三分之一,但连续两次会议缺席者,即自动丧失监事资格,下次大会时补选之。
第18条  监事会设常务监事3人,由监事互选之,另常务监事互推1人担任监事会主席,监察日常会务。
第19条  监事会之职责如下:
        一、检讨理事会工作情形。
        二、稽查会费收缴状况。
        三、审核理事会经费开支。
        四、其他有关监事事项。
第20条  常务监事因事不克列席理事会或执行监察事项时,得临时商请其他监事代表之。
第21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或举行理监事联席会。
 
第四章  经费

第22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参佰元。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壹仟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23条  本会经费应存入理事会指定之银行,非经财务组召集人及理事长盖章不得动用。
第24条  各组会经常费之支出,应先经理事长同意,事后检附单据,经手人证明及各该组召集人及各会盖章后,送财务组审核,
        财务组审核无误后编制帐目提理事会决议后,送监事会核销。监事会对于不当之支出,得移请理事会改善之。
第25条  理事会开会时,财务组应提出财务收支及会费收据情形之书面报告,作成记录分送理、监事会存照。

第五章  附则

第26条  本章程所称之选举均以投票方式办理之。
第27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