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新北市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修订日期: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修订日期: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修订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修订日期:中华民国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修订日期:中华民国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修订日期:中华民国一○三年五月十日
修订日期:中华民国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修订日期:中华民国一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本会名称为新北市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2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 3条 本会以弘扬「忠诚勤毅」之校训,加强校友间联系,促进彼此情感,建立母校与校友(学术与产业)双向间,理论与实务互动互补,
相辅相成之机制,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及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 4条 本会以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5条 本会会址设于新北市深坑区万福里东南科技大学母校,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办事处。
第 6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增进校友情谊,促进团结互助。
二、协助校友事业、德业及学业。
三、辅助母校发展。
四、协助校友及母校办理各项专业、证照及第二专长培训。
五、办理各项学术文化交流及各种产学合作活动。
六、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 7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两种
一、基本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有下列资格之ㄧ者,均为本会基本会员。
(一)在母校各学制日、夜间部毕业者。
(二)曾在母校各学制日、夜间部肄业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基本会员。
二、名誉会员: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本会名誉会员。
(一)经董事会聘任为母校校长者。
(二)经母校校长聘任之教职员愿意参加者。
第 8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因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 9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
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10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11条 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费。
第12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费,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13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14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员
第15条 本会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16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与会员权力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决议。
第17条 本会设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两年至下届理事会成立时止。
一、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须符合理监事单一性别不低于三分之一,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
由候补理事或候补监事递补,任期同理监事任期为限。
二、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以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
第18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决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应视需要到会处理会务,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
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人理之。
第20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21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22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23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24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5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第26条 本会选任职员不得兼任工作人员。
第27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28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29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30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
一人为限。
第31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32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
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33条 理事、监事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讬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视同辞职。
第34条 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召开理事会或监事会超过二个会次者,应报请主管机关解除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职务,
另行改选。
第35条 本会应于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及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会议记录应于闭会后十五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36条 本会经会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参佰元。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壹仟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37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8条 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于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内,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
一并提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39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40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41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42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