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章程
新北市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章程
修訂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3條 本會以弘揚「忠誠勤毅」之校訓,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建立母校與校友(學術與產業)雙向間,理論與實務互動互補,
相輔相成之機制,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4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5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深坑區萬福里東南科技大學母校,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校友情誼,促進團結互助。
二、協助校友事業、德業及學業。
三、輔助母校發展。
四、協助校友及母校辦理各項專業、證照及第二專長培訓。
五、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及各種產學合作活動。
六、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7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有下列資格之ㄧ者,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一)在母校各學制日、夜間部畢業者。
(二)曾在母校各學制日、夜間部肄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名譽會員: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本會名譽會員。
(一)經董事會聘任為母校校長者。
(二)經母校校長聘任之教職員願意參加者。
第 8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9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0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11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費。
第12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費,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13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14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15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6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17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兩年至下屆理事會成立時止。
一、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遞補,任期同理監事任期為限。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18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9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
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人理之。
第20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1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22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23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5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26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27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8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9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30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31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32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33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34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
另行改選。
第35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6條 本會經會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37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8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39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40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1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2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