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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程

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

校友會章程

100.11.12全國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2.05.11全國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10.05.08全國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本會名稱為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條  本會以弘揚「忠誠勤毅」之校訓,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建立母校與校友(學術與產業)雙向間,理論與實務
        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之機制,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3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新北市深坑區)。
第 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校友情誼,促進團結互助。
        二、協助校友事業、德業及學業。
        三、輔助母校發展。
        四、協助校友及母校辦理各項專業、證照及第二專長培訓。
        五、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及各種產學合作活動。
        六、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5條  凡在母校各學制畢業或肄業同學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 6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7條  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 8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會一次,其停會期間之權力由理事會執行之。
第 9條  會員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得延期舉行。
  
第二節  理事會
第10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35人,任期二年,至下屆理事會成立時止。選舉前項理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
        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但連續兩次會議缺席者,即自動喪失理事資格,下次大會時補選之。
第11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中遴選若干
        位擔任,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12條  本會得設各系(所)友會、各區友會、各種委員會、小組、社團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成立及解散須經理事會決議
        許可。相關組織簡則、作業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13條  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決定本會會務計劃。
        三、督導各組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
        四、籌募本會經費。
        五、其他屬於會務之各種事項。
第14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理事14人以上之簽署提請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理事會開會時,並請
        常務監事或其代表列席。
第15條  常務理事及各組工作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16條  理事會得聘請對會務特有貢獻之會員為名譽理事,聘任期間與各該屆理事會任期同。
  
第三節  監事會
第17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11人,任期二年,至下屆監事會成立為止。選舉前項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
        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但連續兩次會議缺席者,即自動喪失監事資格,下次大會時補選之。
第18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互選之,另常務監事互推1人擔任監事會主席,監察日常會務。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檢討理事會工作情形。
        二、稽查會費收繳狀況。
        三、審核理事會經費開支。
        四、其他有關監事事項。
第20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克列席理事會或執行監察事項時,得臨時商請其他監事代表之。
第21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舉行理監事聯席會。
 
第四章  經費

第2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23條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非經財務組召集人及理事長蓋章不得動用。
第24條  各組會經常費之支出,應先經理事長同意,事後檢附單據,經手人證明及各該組召集人及各會蓋章後,送財務組審核,
        財務組審核無誤後編製帳目提理事會決議後,送監事會核銷。監事會對於不當之支出,得移請理事會改善之。
第25條  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據情形之書面報告,作成記錄分送理、監事會存照。

第五章  附則

第26條  本章程所稱之選舉均以投票方式辦理之。
第27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